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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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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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那么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针对以上情况,有观点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由于形式要件欠缺而没有成立。但主流观点认为,因为合同只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无非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当事人的约定更是民事主体的内部事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则反映了双方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愿。此时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若再称合同未成立从逻辑上也说不通。因此,法律此时应作出内容重于形式的价值判断,承认合同成立。

        我国现行法律采纳主流观点,在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现行的《民法典》中均对此做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可见,《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对此种情况的规定。

        在具体的司法实务层面也完全遵行了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发布施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以前的《合同法》和如今施行的《民法典》均认可口头协议的效力。但律师仍然提醒,书面合同仍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据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如果一方否认订立过口头合同,另一方则负有证明口头合同存在的举证责任,而现实当中这样的举证十分困难。因此当事人之间最好有书面的文件来佐证合同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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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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