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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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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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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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辩护词

 

    编者案:轰动一时的邯郸YY吕某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0年6月2日至7日开庭审理,历时一周时间,共计有4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被指控犯罪事实32起,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行贿等。笔者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笔者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三个罪名,但笔者阅卷后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控则明显是“拔高”了。因此为其做了不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于定性方面的辩护(俗称“摘帽”,即摘掉黑帽子的意思),以下是本案辩护词。本案将于近日择期宣判。

李某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某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磊的委托,指派张峰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并参加连续多天的庭审活动,使辩护人对案件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基于辩护职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李某磊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认为,李某磊参与了被指控的三起暴力催债行为,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但其行为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判断其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主观上,要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意识和意志,客观上也从事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这样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构成。

        (一)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识和意志

        本案所涉及的YY集团是邯郸首屈一指的明星企业,资产过百亿,所涉及的领域涵盖房地产、保险代理、金融担保等多个传统行业。这样一个企业,使人们很难将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联系起来。本案被告人李某磊,由于自家生意不好做,工作不好找,通过朋友刘某博介绍,到YY公司工作,当时谈的工作内容是司机,待遇一个月3000元。这完全是一个正当的工作,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毫不相干。李某磊到YY的最初的目的就是挣钱养家,而不是寻找一个组织称王称霸、耀武扬威、为非作恶,或者是强买强卖、聚敛钱财。

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站在了全案的角度对李某磊等人俯视所形成的印象,也就是说,从全案的角度,吕某哲案已定性为涉黑犯罪,吕某哲被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想当然,下边的人自然就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想当然的判断是不符合事实的。判断李某磊等人主观上有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还是应当站在他们的视角来看。看看当时的情况下,能不能认识到自己正在参加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首先:YY集团在外观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毫不相干,不可能给人一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其次:许某东组织的要债的草台班子,其行为虽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催讨债务,但其催讨的是YY担保公司的合法债务,每次的催讨行动也是根据公司安排的,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还为他们制作了工作牌。其小团队组织的目的是为YY担保公司讨债,没有其他的经济目的或犯罪目的。

        事实上,在当年这类的讨债方式并不鲜见,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默许。本案在案证据也显示,李某磊参与的某钢管厂催收案、成安郭某男案,当时也都报警了,警察也出了警,但警察到现场后只是说了句你们是经济纠纷,我们管不了,只要别打架就行,然后就走了。在这种情形下,给他们的错觉就是我们这样催讨债务是可以的,只要不打架,不打伤人就行。这就使他们更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所以说,在主观上,李某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识和意志。

        (二)客观上也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当然,李某磊加入YY担保公司之后,确实也参加了几起讨债活动,但这仍然不能说明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断李某磊客观上是否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要站在他自己的角度来进行判断。李某磊到YY后,只是在许某东的讨债小组,所认识的几个人也是本团队的有数的成员。其不认识吕某哲,不知道吕某哲公司的组织架构,更不知道吕某哲所谓的黑白两道朋友。李某磊不可能意识到其所在的是一个规模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大哥是吕某哲,下面还在杨某超、郑某、孟某勇等大佬级的大哥,一级一级层次分明。李某磊在本案中,只是作为许某东小组的一个成员存在。判断其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从许某东的讨债小组是否构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来判断。如果是,那李某磊就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不是,那就不能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符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等。辩护人认为,许某东讨债团队完全不符合上述特征。组织上,他们受合法成立和经营的公司管理。经济上,靠领取工资维持存在。而他们的行为,更符合一个合法的公司,用一些不太合法的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以自力救济的形式维护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许某东团队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

        因此,客观上,李某磊也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应当说,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利,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便是合法的债权,也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来催讨。而如本案,采用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催讨债务,触犯了法律,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辩护人对于指控李某磊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如果再给李某磊扣一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辩护人觉得该案有“拔高”之嫌。

    二、在被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中,李某磊所起到的作用也较小

        在非法拘禁郭某男案件中,自郭某男被拘禁带到邯郸YY,李某磊在其中只是负责开车,并没有殴打郭某男的行为。其将车开到公司后便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任何不法行为——甚至没有看管被害人。在某钢管厂一案中,李某磊刚刚加入许某东讨债团队,其第一次去便是在许某东与某厂初步达成偿债协议的基础上去的,其去的时侯已经是YY开始找铲车和卡车拉某钢管厂的设备和原材料了,之前的强行从某厂扣押四辆汽车的行为李某磊没有参与,那个时侯李某磊还没到YY公司上班。在张F山案中,李某磊只是跟着去了张F山的F山钢铁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没有发生打架事件,只是马虎团队中的人将张F山的公司锁了。后来张F山找到YY担保公司被殴打,这其中也没有李某磊的参与。

总而言之,李某磊在许某东团队中所起到的作有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李某磊于2019年729日,主动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东环中队投案自首,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并在此后的历次讯问中,能够如实交待案件事实,其供述内容较为稳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在证据卷中,裕华分局东环中队的到案经过也载明,李某磊于2019年729日到东环中队投案自首,供述其参与邯郸市某钢管厂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四、被告人李某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也曾多次对律师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只是为了追债,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被告人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李某磊在此前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李某磊自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是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供词前的一致、稳定,没有隐瞒案件事实,没有翻供行为。其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且认为量刑建议过重。但对其自已所犯罪行是承认的,也非常后悔。因此希望法庭不要因为其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对其量刑产生负面的影响。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也是因为家里生意不好做,想找个地方打工挣钱,并不是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耀武扬威,欺负别人。对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六、李某磊没有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李某磊虽然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但其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打工赚钱,主观恶性不大。且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也属于初犯、偶犯,误入歧途。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注意到,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对李某磊的量刑建议是四到五年。辩护人认为四到五年的量刑对李某磊来说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被告人系初犯,并不是常人眼中屡次“进宫”的“坏人”,这一点与其他作奸犯科而锒铛入狱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的区别。若对被告人判处四到五年有期徒刑,将被告人投到监狱关押“改造”四、五年,难免在监狱中受其他犯人影响,产生交叉感染,使得一个本来表现良好的农村青年,出狱后变成一个有前科、有狱友、心理扭曲的坏分子。四、五年的监狱生涯完全可以改变一个人,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也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若真如此,便不符合国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改造政策。因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且其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被告人给予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为盼!

                                                                                                              辩护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张  峰

                                                                                                                        2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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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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