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之股东知情权纠纷汇总
公司纠纷之股东知情权纠纷汇总
裁判观点:一、股东请求行使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等知情权时,应注意平衡好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关系;二、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行使股东知情权应通过合法方式;三、股东可以委托专为机构代为行使查阅权。
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及时充分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但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将日常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和经理,股东则常常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对于 维护股东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第165条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规定。结合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将股东知情权相关要点汇总如下。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具有目的正当性
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知情权,应当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文件会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但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以下情形会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其他情形。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而不仅限于会计账簿
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记账凭证问题,《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司法实践,公司会计凭证应属于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根据会计法原理,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因此会计凭证并非会计账簿的组成部分。若对《公司法》第33条的会计账簿进行文义解释,显然会计凭证并不属于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若就此僵化地适用法条将背离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本意。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真实信息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会计法》第15条规定,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是最能直接、充分地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管理情况的信息资料。因此限制会计凭证的查阅,会阻碍股东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阻碍股东知情权目的的实现。同时,我国财务会计报告造假短时间内难以杜绝,仅靠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很难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故对会计账簿应做“扩大解释”,即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而不仅限于会计账簿、会计报告。
三、股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行使查阅权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作为股东未必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如果不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知情权将无法行使;同时,《公司法》第33条明确股东享有查阅权,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 进行查阅。根据《民法总则》第161条、162条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行使查阅权,但不能有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有损公司权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