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平律师

吴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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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来源:吴方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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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处罚责任人员以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所遵循的步骤和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按照如下流程处理:

1.现场勘查及取证调查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的相关证件,如事故不能当场处理,需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2.责任认定

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赔偿责任的承担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如无上述情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p。

(4)对于上述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5)如果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处罚

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通警察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伍人宣布处罚裁决,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4.赔偿调解

要求赔偿的当事人需要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和各种资料。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交通警察必须在规放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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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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