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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怎样索要被拖欠工资?

来源:马桂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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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律师评析】
1.无劳动合同,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
2.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发生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3.劳动者索要工资,两年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已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由劳动者举证,但从保护劳动者角度,有时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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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桂吉
  • 执业律所: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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