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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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迟迟拿不到怎么办

来源:王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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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屋买受人的需求增加,西安房地产行业也在快速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纠纷,一些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开发商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后迟迟不能取得房产证,业主的合法权益一度收到侵害。下列将不能取得房产证和如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题进行阐述,以便帮助更多的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业主要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已经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也就是初始登记。办理初始登记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材料是缺一不可,是开发商办理大证的材料,只有开发商办理了大证(初始登记)才能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

    其次,在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前提之下,如果开发商不配合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那么因为开发商为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除了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取得房产证之外,还需要承担因不能取得房产证的违约责任,部分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之外还有法定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可见违约责任不仅仅是约定,在开发商违约情况下,虽然其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是还是应当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买受人想要取得所购商品房完整的、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就必须拥有房地产权属证书,而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依照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且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也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迟迟未能拿到房产证时,应当清楚房产证办理不下来是什么环节出现问题。

那么房产证办理不下来是不是意味着房子不是自己的,这个观点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不尽然。一般情况下购买商品房都会经过网签备案,备案后你购买的房产不能轻易的被处分,但是你的房产可能存在被抵押的风险也不排除被一房二卖、抵押的可能性。所以在遇到房产证不能取得时,应当及时的了解房产信息,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所购买的房产为你所有,生效判决书也可以作为你的房屋确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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