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全玲律师

徐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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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场地设停车位停车费判属全体业主

来源:徐全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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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在小区空旷场地上修建收费停车位,业主委员会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主张停车费属全体业主共有。近日郑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物业返还业主委员会停车费10万元。

  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某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场地设置地上收费停车位,小区为此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形成《业主大会决议》,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以收取的停车费,物业公司据还被诉至金水法院。

 金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被告认可所设置地上停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故小区地上停车位应为全体业主共有。被告利用地上停车位所获得收益应当返还全体业主,但应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故判决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将剩余停车费10万元返还全体业主。

 

法官释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收取的停车费收益,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后,应返还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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