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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私了后能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

来源:许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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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能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

 

    李某在工作中被压伤左手,企业一次性支付李某4万元,并私自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几天后李某反悔,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结论,认定李某为工伤。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7日,北京某橡塑公司职工李某在工作中被压胶机压伤左手,被公司及时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263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后来,公司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及进行等级评残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李某因工受伤,双方同意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一次性支付李某4万元。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今后不得再向企业追索其它任何费用,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几天后李某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李某为工伤,并作出认定结论。
    焦点问题 公司认为“当初与李某签下协议说明双方中止劳动合同,并且李某同意对此次事故不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再受理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温馨提示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无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但其忽略了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企业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虽然已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补偿并载明永不追究,但是违反法定程序缺少法规支持出现反复带来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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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丽洁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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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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