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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消费,该由谁来背锅?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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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未成年人因停课停学“宅”在家里,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便“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许多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的首选工具,由此产生的网络游戏消费纠纷事件近期更是屡见不鲜,部分未成年人的充值金额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在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中,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消费更是成为成为新的议论焦点。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消费中的值得关注的法律焦点。

一、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充值消费的行为是否有效?

·     《民法总则》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合同法》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争议中,对其行为的有效性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充值金额进行个案分析。

如果未成年人对游戏的充值金额较小(比如在一两百元范围内),且充值金额主要来自于零花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匹配,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当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如充值金额达数万元),则应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为应属无效

但在实际网络交易环境中却难以认定,因为网络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素未谋面,未成年人为了规避防沉迷措施等经常会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注册,故网络游戏提供者作为交易方通常难以通过网络信息来认定消费者是否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

我国《电子商务法》在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特别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如要推翻该推定,应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游戏平台充值消费的金额能否退回?


二、近年来,腾讯、网易等主流游戏企业都纷纷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同时也设置了专门的客服投诉渠道处理游戏充值纠纷。但实践中,仍要根据充值金额的使用情况来确定退款数额,如未成年人充值后的虚拟游戏币并未消费使用,可通过游戏平台的客服进行申诉退款;但已经消费购买游戏装备、特权、服务等部分费用,游戏平台会以消费者已享受网络游戏平台提供的服务为由不予退回,因此对充值金额进行保护和及时的申诉显得尤为重要。

三、当与游戏平台产生消费纠纷时,家长应如何合理举证?

① 利用当事人的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纠纷中,未成年人的陈述可作为直接证据提交,未成年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检讨书等作为当事人直接进行的陈述说明,与案件争议本身的关联性较强,很多法院也会在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考虑是否予以采信。

 

② 确认游戏账号的实际控制权归属

在许多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纠纷中,监护人往往并非该游戏的玩家,不掌握该游戏的实际账号及密码。为此,可以通过证明账号控制权人的方式证明其为未成年人注册使用。比如,在某些游戏里可以通过QQ软件等第三方软件登录,如果相关QQ社交页面信息显示其使用者为未成年人,也可以推定其为游戏账号的控制权人。

 

③ 通过游戏行为或消费行为揭示实际使用者身份

玩家的游戏行为也可以在纠纷中作为识别身份的参考因素。比如,游戏内需要玩家自行决定游戏昵称、与其他人结为好友、加入游戏公会等,未成年人的游戏好友很多为学校同学等,通过好友等信息可以体现出玩家的年龄特征。其次,未成年人登录游戏或者进行充值的时间大多在独处或者监护人疏于监管的情形,此时监护人可举证在发生充值消费行为时并未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者,对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行为并不知情,从而主张相关行为无效。

给家长的防范建议

① 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协助未成年人实名注册网络游戏账号,合理规划其玩网络游戏的时间,严格设置游戏内的防沉迷功能、支付功能的。

② 要管理好具有支付功能的APP,尽量避免让未成年人知晓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更不能轻易在未成年人的QQ、微信账号中绑定银行卡,减少未成年人自行支付的可能性。

③ 当未成年人需要使用支付功能时,要协助未成年人完成支付操作

④ 要妥善保管好相应的交易记录及支付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用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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