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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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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之今,你能否说你可以离开互联网?呵呵,反正小编不能。疫情的影响之下,为降低感染风险,很多企业开始采用电子签名这种“特殊”的签名方式远程快速签订合同,融资借贷机构为满足借款人及自身业务的拓展需要推出各种网贷,电子签名的方式在网上贷款合同上也应用甚广。电子签名让商务、贷款、金融等各领域变得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文章将为大家浅谈一下“电子签名”可靠性和真实性问题。

什么是电子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当然电子签名的类型甚广:除签名人通过手写的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签字的形式外;从技术的角度而言,能够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包括可以识别发件人身份的密码代号、密码或个人识别码PIN、银行U盾、基于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生物特征(指纹、声音、虹膜)提取数据等。


一、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否能适用于任何的合同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即属于数据电文类的书面形式合同。

但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且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简言之:约定不适用的及以上涉及到人身关系、重要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等的电子签名所签的合同对签订人无约束力。

 

二、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第(二)点所规定的控制是指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而与是否由电子签名人本人签署无关。即使是电子签名人授权他人代签,只要是电子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电子签名即有效。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三)(四)点简言之就是电子签名被改动(如:把签名移植到另外一份合同),电子签名所签注的内容被修改(如:在原来签注的电子合同中增加了内容),而这些改动不被当事人知晓的,改动涉及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从内容上来说,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锁定两个层面:1、签名人的身份(第一、二点之规定)2、合同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四点之规定)

保险合同及免责告知中的可靠性电子签名的案例:

在(2019)浙0402民初16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如何准确验证并锁定签字人员的身份,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商业险投保单及免责告知确认页面中的原告签名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无法证实被告已经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案例中就是因为不能锁定签名人的身份(不能证明该签名是否当事人作出),而致使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失去了约束力。

三、怎样注意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双方以电子签名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鉴别对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要时可以在合同缔约中引入第三方电子平台,如平台提供的人脸识别进行验证确保颁发电子签为本人专有,或采用加密登录、预留手机随动态码确保签署行为是签署人控制等,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四、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风险

一、电子签名人的告知义务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造成损失的除要担民事责任外,更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电子签名带来了生活工作的事半功倍,但如果不注重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真实性,带来生活和工作的将会是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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