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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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几个误区-民商法-离婚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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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接到离婚咨询,大家对离婚有一定理解误区,如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有婚外情证据就应得到经济赔偿等等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容易造成大家误解的几个误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或自动离婚吗?

有这种看法的当事人,自己已对我国《婚姻法》做了一定了解,但对法律理解不全面,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是有这样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首先,这种分居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有别于因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陪读造成的分居,其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不能分开一段时间又继续居住一起。只有符合上述情况的分居,法院才会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才有可能判决离婚。最后,说明下没有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说法,别被电视剧给骗了。

二、如果自己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财产或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一)通常我们说的婚外情的证据更多的是婚外性行为的证据,有些是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有些是第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外情的过错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通常情形下,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五五分)原则、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及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所以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甚至可能涉及非法取证,导致证据不能被采纳。

三、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争取不到孩子抚养权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补偿另一方?

(一)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结婚离婚是自由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与争取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关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总体把握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而这个判断标准细化的话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如子女跟夫妻一方(包括跟祖父母、外祖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关系、户口落户、学习环境区域等,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是: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二)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无论律师还是法院的调查权,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尤其是律师的调查权更是受到更多相关部门的限制,如要求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没有立案哪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某些情况下有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些部门还是不配合,律师又没有执法权,所以律师的调查权真的是非常有限的。

有些财产被对方转移,是可以查询得到的,如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这些都需要有《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目前有些法院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方式查询得到对方账户。

总之,夫妻之间有哪些财产,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夫妻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受到很大局限,所以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就要留心保留、复印一些信息。

上述几个问题是我经常被亲戚朋友或当事人问到的一些问题,以上观点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当欢迎大家互相探讨!

   最后奉上一句:经营好婚姻最好的利器是沟通、信任及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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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沈秀珠
  • 执业律所: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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