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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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追讨工资、主张经济补偿金-代理词-代理公司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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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员: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归案的辩论焦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程序,请求依法驳回起诉。

二、退一步讲本案能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的话,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与事实不符合部分。

第一,原告20147月、8月、9月工资分别为2889元、2654元、2640元合计8183元,原告主张拖欠20147月至9月份工资11455与事实部分,而且在这期间被告已经先后汇款4553元、1000元、1000元给原告,故有拖欠工资也只拖欠了1630元。

第二,2014826日,被告与原告合同期限届满,原告继续在被告公司上班,201410月,原告口头提出辞职,该月应出勤天数24天,原告只出勤9天,被告以为原告单方面离开,故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对双方没有签订劳动负有主要责任,现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告认为不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退一步讲即使要支付也只需支付一个月双倍工资3322.9元(另一半已付),20141125日,原告提出离职申请,被告于同月30日,核准其离职,故不存在支付201410月至11月两个月双倍工资的事实。

第三,本案不存在原告垫付费用的情况,故原告主张垫付应予驳回。

第四,原告在20141125日《职员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其他原因:家里有事,回家做生意”,原告离职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被告拖欠工资或未缴纳社会保险,且原告系主动提出离职,鉴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原告主动提出辞职,被告亦于同月30日,批准辞职的情况下,双方系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出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委托代理人:沈秀珠 律师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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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沈秀珠
  • 执业律所: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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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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