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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来源:薛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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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采用挂靠、合作、借用等方式使用其他公司的等级较高的建筑工程资质,来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屡见不鲜。甚至伪造有较高资质登记的公司信息、公章等信息材料承包工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建筑行业企业资质是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调整的范围。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那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工程的价款?

有这样一个案件:A公司以伪造的C公司某分公司的名义与资质,同B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工程竣工交付之后,B公司拖欠工程款,被A公司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分别有AB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多份关于同一工程,在同一时间由相同的代理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唯一不同的是多份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经法院审理查明,合同无效,但认可了A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但关于工程价款确存在着争议。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案中合同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A公司基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以及所施工工程已经竣工,被验收合格的情况,可以向B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根据无效的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最终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但是,案中出现了多份工程价款约定差异巨大的承包合同。因此,无法根据此条规定确定工程价款。为此,法院委托了评估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评估。

评估依据两种不同的定价方式,得出了两个差异较大的工程价款结论。定价方式一是按照建设工程定额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定价方式二是按照市场价作为计算依据。

笔者认为按照市场价作为计算依据所得出的工程价款较为接近真实价款。1、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2、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3、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因此,以市场价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院最终认定按照市场价所计算出来的工程总价款作为本案判决所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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