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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来源:刘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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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分行、分厂、分店、代表处、办事处等,还有正在筹建当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不过,本条规定并不针对筹建当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因为它们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是否可以作为直接的用工主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子公司外,用人单位的其他各类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一些分支机构直接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仲裁、司法部门对此类劳动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认识和理解。因此,明确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以便于规范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分支机构的规定

  (一)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

  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来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了接待服务、提供咨询、市场调查等,也设立一些分支机构,对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这些分支机构,实际上相当于用人单位异地设立的一个部门,无需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这些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需要实施条例加以明确。不过,如果是从原单位直接派来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公务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二)不能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二是目前没有个体工商户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

  三、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实施条例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为标准,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权利义务:

  (一)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格,允许其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这类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营能力,且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十条又进一步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劳动者与此类分支机构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直接以分支机构为仲裁、诉讼主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通常异地设立,当然也有与用人单位在同一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赋予这类分支机构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有利于与当前社会保险不同险种的统筹层次不高、多数为市县一级统筹的现状对接,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和管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委托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由于这类分支机构实际上相当于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个部门,对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且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因此,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切实得到应有的保障,不允许这类分支机构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授权或者委托;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在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前提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例如,分公司作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先经总公司委托。但是,如果分公司未经总公司委托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

  不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还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一般都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当然,子公司例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能全部承担对劳动者的相应法律责任时,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最终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起对该劳动者完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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