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可否就子女抚养权重新达成协议?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能否自愿重新达成协议呢?重新签署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协议是否需要经过原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吗?或者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吗?下面将通过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为大家进行分析。

周某与朱某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朱小某由朱某抚养,周某可随时探视。但双方离婚后并未按照该协议履行,女儿一直随周某居住、生活、学习在无锡,朱某向周某支付抚养费。之后,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尊重朱小某意愿的原则下,朱某某十周岁前跟随母亲周某生活。朱某某十周岁生日后,将再次征求朱某某的意愿,由她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但抚养期间一旦发生不利于朱某某身体、心理健康的事件,本协议立即终止,并对调抚养权到另一方。有抚养权一方不得阻挠另一方探视。但探视前必须先征得抚养方的同意,探视期间不得影响朱小某的学习。后来,朱某在未征得周某同意下,私自将朱小某带回其老家,周某多次要求返还女儿,朱某均置之不理。朱某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周某的监护权,更严重影响了朱小某的学业。同时也给周某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以赔偿。故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女儿的抚养权归周某所有,并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本案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纠纷,双方能否自愿重新达成协议呢?重新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重新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周某仍然享有朱小某的抚养权,并对朱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变更朱小某的抚养关系,违反协议约定,不恪守承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综合本案事实,朱小某仍由周某抚养。

我国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离婚后,通过协议的方式重新约定子女抚养关系的,重新签署的协议,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一方都要受到协议本身的约束,故协议双方都应自觉遵守并履行协议,不得擅自违约。

只要协议一经签署,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除非协议中约定了特殊的生效要件,只有具备了该生效要件时,协议才会有效。因此,律师建议:在签署任何协议时,都要慎重对待,否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如果自己把握不准,可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