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确立了“遗嘱在先原则”。《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依据本条规定,如果遗嘱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继承人,在存在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情况下,其仍然可以因法定继承而取得遗产。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死者何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何甲曾亲笔立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存款5万元留给女儿何乙。”何甲死后,留有房屋6间、存款5万元。何某的三个子女对于遗产的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依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何某的女儿对于遗嘱没有涉及的六间房屋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