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2005年经人介绍与张小姐结婚,婚后3年张小姐一直未生育,李先生的父母觉得自家有可能绝后,经常和张小姐争吵,李先生也很苦恼,双方由此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09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4月,李先生因酒后驾车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小姐得知此事后昏了过去,被送到医院后才发现其已怀孕4个月,张小姐强忍着伤痛,将李先生的遗腹子生下,但李先生的父母却拒绝承认这个孩子,于是张小姐将李先生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替出生的胎儿索要李先生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小姐生育的孩子享有对李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虽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保留其继承份额是对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殊保护措施。倘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则享有继承权。所以,在本案中张先生的遗腹子出生时是活体,他就可以继承遗产中的应保留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