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先生与刘小姐自由恋爱3年后结婚,刘小姐为孙先生生有一子孙乙,为了庆祝孩子的出生,孙先生与刘小姐邀请家人喝酒庆祝,宴席结束后在回家的路上,孙先生和刘小姐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者逃逸,仅留下刚一岁的孙乙由孙先生的母亲抚养。孙先生生前因结婚、买房及为母亲治病欠债60万元。即便将孙先生的家产全部卖掉也不过50万元,仍有10万元债务无法偿还,而且孙先生的母亲年迈多病,维持自己的生活都很困难。于是孙先生的母亲和债务人协商,看能否将孙先生50万遗产中的一部分留下来抚养孙乙。

  法官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孙乙不到一岁,抚养人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可以将孙先生的50万遗产中的一部分留作孙乙的生活费,具体数额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