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准则

  新婚姻法对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在具体的试行中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如对于某些婚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和探索,待得出结果后再进行立法,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新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各项婚姻制度,对婚姻法的实施进行有效保障。

  (二)不断完善婚姻财产制度

  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夫妻双方谈钱伤感情,即使在结婚之前有口头或纸质方面的财产规定,今后一旦出现问题,夫妻双方不愿针对此进行谈论,导致财产分割不了了之。在新婚姻法中,可以根据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参考民法中的立法原则,在婚姻家庭中注入契约化观念,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契约观念,在夫妻双方出现财产矛盾时,将夫妻结婚时的约定作为参考依据,男女双方也可将财产约定作为结婚时的必要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财产约定可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不作为必备程序,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不进行财产方面的约定。新婚姻法中应将这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其法律性,在执行方面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来执行,从而提高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

  新婚姻法中不仅仅包含了婚姻家庭中的一些道德规定,同时也包含了其他法律条文中有关婚姻家庭的一些内容。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仍不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存在体系混乱、不完整的缺点,因此相关立法部门需要对其他法律中有关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将这些法律中的有关家庭婚姻的法律条款进行整合,从而不断完善新婚姻法的法律体系,对社会上出现的婚姻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四)完善司法环节

  立法和司法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司法可为立法积累更多的经验,不断对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立法也可以为司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举证难、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司法的重视和探索。在司法执行方面,不断加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力度,提高取证的法律权威性;另外还需加强居委会以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司法执行工作的参与度,从而提升司法取证的可靠性,提高基层组织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配合度,通过这些措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