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

  夫妻财产是新婚姻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不足;例如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为司法机关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提高了法律的可行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列举财产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列举是无法有效使用的,无法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均等划分。因此新婚姻法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从而有效解决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

  (二)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生育是每个家庭中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必须面临生育问题,由此带来很多有关子女生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婚姻家庭的和谐产生了一定影响。我国实行的新婚法中并没有生育方面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生育制度,这就导致家庭婚姻中一旦出现有关生育方面的问题,没有可靠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借鉴,人们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新婚姻法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

  受我国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后秉承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模式,如男方买房,女方承担家庭事务,照顾老人孩子等,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法中却没有明确体现出来,婚姻法中对有财产一方的权力进行了保护,却忽略了女性对家庭做出的贡献,女性为家庭做出的贡献是非财产所能评估的,这也是法律进行重点保护的,但这些内容在新婚姻法在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新婚姻法中的一大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