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离婚时应当认定一方酌情返还彩礼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7页。)

2.“共同生活”的界定

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判断“共同生活”的做法:一是以长时间同居为判断标准;二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为判断标准;三是以形成长时间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判断标准。前两种判断标准是形式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时间居住在一起生活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的形式则认定为共同生活。第三种判断标准是实质标准,从配偶间的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如果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认定共同生活。笔者认为,应当从实质角度做出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基于《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传统伦理观念,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不仅客观上存在家庭义务和互相扶养的义务,在精神上也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生活能够互相理解和慰藉。因此,居住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和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判断是否共同生活的主要因素。

(来源:《彩礼返还行为刍议——兼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及相关规定》,作者:郭英华、杜琼,载于《行政与法》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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