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居住方式的变化,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典型性、规则特殊性的合同类型,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

为更好地处理这些纠纷,更好地规范物业秩序,合同编积极总结既有的立法、司法经验,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单方解除权、前期物业合同、物业交接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实践中,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这既有个别业主故意不交的原因,也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等原因,还有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明导致双方相互推诿的原因,进而形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停止其水热电等必需供应的僵局。这严重威胁了业主的基本生存权。

对此,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法律规定,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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