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形成合意。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双方意思表达是否一致,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不能混同,合同成立了并不代表合同就生效了。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合法,合同就生效了。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另一种是附期限生效合同,这两种情况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某种目的而暂时阻碍了合同的生效。附条件生效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保险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系诺成合同,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有补充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