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申请期限

  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刑事案件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诉法第204条明确规定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新行诉法虽没有规定再审申请期限,但其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也应为六个月。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10条却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新民诉法第209

  可不申请法院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或抗诉

  需要进一步斟酌的是,新行诉法没有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规定,是否应当适用新行诉法第98条及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必须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笔者之见是不可以适用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新行诉法第98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可否依当事人申请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列。

那么可不可以用公权法定来说事呢?答案应该也是否定性的。一是这个问题可转换为当事人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此便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了。而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申请中发现了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原本没有参加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是其发现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重要途径,在许多案件中甚至是必要的条件。所以,要提起对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就应当允许其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材料来源。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