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33日晚,来自甲县的17岁少年AB来到一家滚轴溜冰场溜冰,一不小心,与某体校学生C及其同伴D撞到了一块,双方发生争吵。C十分不快,出去打了一个电话。当晚1030分许,一群男子手持砍刀、橡胶棒冲到巴比伦滚轴溜冰场。A和同伴见势不妙赶紧逃跑,这伙人紧追不舍。随后,AB两人被这伙人砍成重伤,A在送往某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近年来在网吧、娱乐场所、宾馆等活动场所的人身伤害事件增多,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当受害人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拒绝。按照《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例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