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擅自转载的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

xx报社于2012年8月发现xx公司网站传播涉案作品,于2015515日提起本案诉讼,xx社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涉案作品是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xx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xx公司网站是一个免费的咨询平台,使用涉案作品在主观上没有过错;xx公司网站一直亏损,已于2014514日关闭,在客观上没有给xx报社造成任何影响;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在《xx报》上刊载时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结合xx报社提交的《聘用合同书》,可以认定涉案文章系上述作者在xx报社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文章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xx报社所有。xx公司未经xx社许可,在其所有的网站上登载xx报社享有权利的文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xx报社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涉案文章字数,在xx报社提交字数统计清单的情况下,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于xx报社统计的字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于xx公司所称涉案文章为时事性文章的抗辩,法院认为,时事性文章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客观事实,而涉案文章则表达了作者对相关事实、问题的选择和思考,在结构和言辞上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而并非对某一客观事实的简单陈述,故不属于时事性文章,xx公司抗辩不能获得支持;xx公司所称的xx报社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当时公约的制订者认为促进信息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让一国民众了解其他国家报刊上出现的政治观点,比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更为重要。因此在作者没有作出保留声明的情况下,一国的报刊可以自由地复制和翻译其他国家报刊中登载的文章,而对于讨论政治问题的文章,其他国家的报刊有复制和翻译的绝对自由,作者甚至不能通过作出保留声明而阻止这种行为。但随着各国报刊业的发展和记者与其他作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伯尔尼公约》在后续的的几次修订中逐渐加强了对报刊中登载的作品的保护,并缩小了允许自由复制的范围。因此,应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严格解释,即只有当一篇文章涉及对当前政治、经济和宗教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时,才应被认定为可以被“合理使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