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王某之妻马某因抑郁症到天康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了1个月的治疗,期间实施二级护理,患者丈夫王某留陪。2015年12月9日,患者丈夫因家中有事急需处理,请假回家,患者马某一人在病房中治疗。2015年12月10日,患者马某提出请假,理由是家里有事,其丈夫一人忙不过来,要求回家看一下之后再回来接受治疗。

天康精神病医院值班医生要求患者马某签署请假条,并要求其5个小时之内必须回到医院。患者马某当天并未回到医院,天康精神病医院的值班医生按自动出院为其办理了结账手续。

2015年12月13日,王某来到医院时发现患者并不在病房,于是询问医生时方知医院已经将马某办理了自动出院。经过一天的寻找发现,患者马某已经自杀于医院附近的湖中。

王某以天康精神病医院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天康精神病医院赔偿王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57500.30元。

律师解读


患者马某因病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天康精神病医院确诊马某患有抑郁病等病症,有自杀、自伤行为。关于天康精神病医院对马某的死亡有无过错,如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本案中,患者马某自杀时,既无家属在场,也无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医患双方对此均有责任。虽然马某是在医院外自杀,但病人入院后,医院负有监管职责。在患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放任患者自行外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派人随行看护,仅在未按时回到医院而给与自动结账出院,并不能免除医院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天康精神病医院在马某住院治疗期间监护责任中存在过错,与马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天康精神病医院提供的精神科护理学二级护理的要求规定,天康精神病医院未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做到安全护理,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天康精神病医院对患者的自杀承担50%的责任为宜。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