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中虽然有无数美好的瞬间,却也藏有数不清的伤感与失落。每个人生而不同,走过的路也自然不同,境遇不同,所以对爱情的态度也就渐渐不再相同。即便是夫妻,婚姻的时间久了,爱情的感觉也会渐渐随着生活中的琐事变得淡了。当两个人的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巧遇房屋拆迁这样的事情,恐怕就是愁上加愁。毕竟在拆迁问题中,引发纠纷最多的就是拆迁利益的分割。那么,离婚后女方有权利分割相应拆迁补偿份额吗?


案例回顾

李女士与前夫在2011年结婚,婚后一直与前夫的父母共同生活,一家人在前夫父亲名下的房子共同生活,日子过得还算舒心,幸福。2014年的时候,李女士夫妇二人拥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时间到了2016年,李女士与前夫的婚姻走向尽头,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因为李女士在北京没有房产,所以自己的户口没有地方落,于是便与前夫约定了三年的暂放期,三年之后,不管什么情况,李女士都要自己想办法把户口从前夫家迁走。

2018年,李女士前公公名下的房子拆迁,李女士认为自己的户口一直在前夫家没有迁出,对于拆迁份额理应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然而为了拆迁利益李女士在找到前夫一家的时候获知,前公公已经与拆迁办签订协议,放弃了本应属于李女士的拆迁份额,这让李女士很是不解,为什么自己的拆迁利益要由别人说了算?

除了拆迁利益之外,2016年与前夫离婚的时候,两人签订协议,规定前夫在三年之内,每个月支付孩子一千元的生活费,但前夫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从2017年1月开始一直到8月,一直都没有给孩子生活费,到8月份因为孩子要上幼儿园,李女士不得不联系前夫,这样才从9月份开始给生活费一直给到去年拆迁之前,从拆迁开始,前夫一直没给过生活费更没来看过孩子。

随后,李女士将前夫一家诉至法院,诉求是判定前夫一家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然而法院以李女士不是合同主体以及前公公是合理处置自己的财产没有侵害李女士的权利为由,没有支持李女士的诉求。面的这样情况,李女士该怎么做呢?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李女士的陈述后,我们可以得知,李女士的困扰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李女士的拆迁利益,前公公有没有权放弃;第二部分是李女士女儿获得了拆迁的部分利益,作为监护人李女士有没有权追要属于女儿的利益;第三部分是男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李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我们从法院的判决来为李女士解析,虽然说李女士符合被拆迁安置当中按人头获得拆迁利益的条件,但是若想获得拆迁利益,必须经过被拆迁房主也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法院依据这个理由,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另外就李女士的户口来说,李女士与前夫离婚的时候,曾经有过明确的约定,三年之内把户口迁走,那么有了这个约定后,从民事合同的效力来讲,李女士应该在约定期内将自己的户口迁出。

对于李女士女儿的利益,在拆迁协议上女儿是属于被安置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拆迁利益。因为血缘的关系,不因为婚姻的关系而丧失,所以女儿的这部分拆迁利益是李女士可以争取的。可以与前夫家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李女士可以直接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拿回属于女儿的拆迁份额。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