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异后不必对非亲生子女尽抚养义务
杨女士与张先生两个人均是离异,经人介绍后两个人再次登记结婚,组织了新的家庭。杨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婚后的生活并不能令双方满意,于是张先生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杨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先生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张先生不同意,理由是这个女儿是杨某与其前夫所生并带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现在自己与孩子母亲解除了婚姻关系,自己就没有再抚养这个孩子的义务了。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王先生的意见,没有支持杨女士要求丈夫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