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子女之分。这些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近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维持了一审东城法院作出的再婚夫妻离婚后丈夫不必再给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女抚养费的判决。

  杨女士与张先生两个人均是离异,经人介绍后两个人再次登记结婚,组织了新的家庭。杨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婚后的生活并不能令双方满意,于是张先生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杨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先生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张先生不同意,理由是这个女儿是杨某与其前夫所生并带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现在自己与孩子母亲解除了婚姻关系,自己就没有再抚养这个孩子的义务了。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王先生的意见,没有支持杨女士要求丈夫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