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儿女可多分补偿款

  广东省兴宁市**村的阿芹、阿英、阿梅、阿胜系四兄妹,随着三个妹妹的出嫁,哥哥阿胜耕种父母名下的责任田,在老人相继去世后主持家中的一切事务。2013年,国家征收老人遗留下的一亩责任田,并支付补偿款116454元。阿胜没有与妹妹商量,从村委会领取补偿款后据为己有。三个妹妹知悉后起诉至兴宁法院,认为责任田补偿款是遗产,要求每个人按份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一。而哥哥在法庭上则认为,三个妹妹出嫁后一直没有与老人生活,自己打理整个家务事,还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和送终的丧葬事宜,自己理应获得责任田补偿款。在法院审理期间,妹妹阿梅看到哥哥生活还比较辛苦,于是向法庭表示自己名下的补偿款归哥哥所有。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哥哥阿胜在与老人共同生活期间为老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在分配补偿款时可以多分,确定其妹妹阿芹、阿英分别获得补偿款的10%,遂判决阿胜返还两个妹妹每人11645元。

  ■法官说法

  梅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卓军认为,补偿款如果是老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与老人共同生活又尽了赡养送终的一方可以多分补偿款,但不是全部占有,兄弟姐妹之间无论是否各自成家,在此种情形下分割老人责任田补偿款时,应本着依法、谦让的原则,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一方要向兄弟姐妹们多解释多沟通,另一方也要多理解并支持尽孝道的一方,这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与道德传统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