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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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实务问答(1)

来源:胡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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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女方已协议离婚多年,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曾在一起同居过一段时间,同居期间我答应再赠与女方一套房产,并且在女方手中的离婚协议书上加上了自愿再赠与女方一套房产这句话,后来因女方生活作风有问题,我不想将房产给她,现女方拿着离婚协议书向我要房子,请问我在女方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的这句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有权拒绝将房产给她?

    答:你有权拒绝女方的要求。首先,“自愿再赠与女方一套房产”这句话是在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再加进去的,这句话并不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并不具有同等效力。这句话从内容上看具有赠与的性质;其次,这句话实质上是双方另行达成的一份赠与协议,但这份协议比较特殊,即写在原来的离婚协议书上的,但与离婚协议书又没有任何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份赠与协议是没有主体或当事人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并不等于是对这句话的签字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这份协议本人认为其实是没有成立的;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依据物权公示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不动产物权并未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本案中,尽管你答应将房产赠与女方,但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此时你是可以撤销对女方的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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