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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问题专题整理(二)

来源:胡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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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婚前买房,产权证上登记为男方名字,婚后,男女双方可以约定房子共有或归女方所有,该约定的性质为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即便双方书面约定了房子共有或归女方所有,但赠与方在房产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方即受赠方要求履行约定内容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并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双方作出约定后,为维护受赠方的权益,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或对双方的约定进行公证。

(二)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

一方婚前房屋被拆迁所得的补偿款:(1)一般房屋补偿款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2)补偿款中的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房屋所有权人、同住人等;(3)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所得的补偿款,若被安置人之间就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婚后用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全款购买房屋的,该房屋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拆迁补偿款中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是对其他家庭人口的补偿的,配偶也应享有一定的份额。若用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款购买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足以支付房款而加入夫妻共同拆产一起购买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拆产。

婚后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被安置人就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分割的,则需要进行另行提起析产诉讼,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三)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已经过户到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以及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与父母签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或虽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但父母承认委托购买的事实的,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取得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的所有权,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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