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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约定

来源:徐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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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间借贷在经济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就借贷中利息的约定后果今天给大家作一下简单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利息有约定的,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1、 正常期限还款的,正常处理

2、 逾期还款的,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照《民通意见》123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 利息有约定的,但约定过高的,超出法律规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以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 逾期还款的,按照《民通意见》123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利息按照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

三、 利息未约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

2、 逾期还款的,在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无需计算,但需要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利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 利息有约定,提前还款的

依照实际借款期计算(《合同法》208条)

五、 借款合同无效的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六、 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约定的

逾期支付,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违约金过高,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调整请求。但两项相加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七、关于利息的计算期限

1、在正常的还款期限内,因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所以利息的计算从借款交付之日起计算,到借款偿还之日止。

2、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该催告期通常以两至三个月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关于利息直接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息(《合同法》第200条)

九、关于复利的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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