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法定顺延到期前又怀孕的,能否终止合同?
哺乳期女职工法定顺延到期前又怀孕的,能否终止合同?
【咨询】刘律师,你好,我们单位有一员工,前年签的合同,去年到期,但是发现怀孕,本应该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也就是今年的8月份,但是她后来告诉单位她又怀孕了,但是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来第一次法定顺延到期就可以终止合同的,现在她又怀孕了,请问我们能否解除或终止合同?单位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这个案例属于比较极端也是很特殊的情形。虽然对于非法生二胎是否可以解除有不同的意见,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还是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先审查一下单位是否有关于非法生二胎的禁止性规定,有没有非法生二胎可以解除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暂且不说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仅看是否有告知员工,那么可以依据这条以严重违反规章规定为由解除;如果没有的话,单位不能因为非法生二胎而解除合同。
如果单位解除的前提条件不存在,那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是三期妇女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只能法定顺延到哺乳期结束,即使第二次是违反计划生育怀孕也只能再次顺延合同。我们会发现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不能随便解除或终止合同(当然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除外)。
若你单位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只能顺延到第二次哺乳期结束才能终止合同。此案中该员工钻了法律的空子,打了一个擦边球。
【律师建议】
处理这样的事件,也不是也没有预防的措施,在第一次顺延结束前可以通过协商解除的方式提前做好解除手续,签好协议,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总之,处理三期妇女劳资问题关系到一个公司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除了要谨慎,还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有效、合法地将风险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