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精神,从2013年3月1日起,济宁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20元和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和11元。
     在这次调整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项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