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秀峰律师

齐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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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员工假期汇总

来源:齐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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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明确公司各类假期,以确保该政策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力使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获得平衡。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原则:基于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

  四、规定内容:

  4.1.1法定假期

  所有员工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每年共计11天,即

  1) 新年,放假1(11);

  2) 春节,放假3(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51);

  5)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备注:以上假期具体按最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执行)

  法定假期加班或值班工资待遇: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或值班,按照基本工资的三倍支付。按照《劳动法》规定,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踢除11天国家法定假期。据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4.1.2其他假期:

  1) 定义:依据国务院2007年第513号令, 以下假期为部分公民可享受的假期,不同于法定假期,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性提供该假期,如因工作或个人问题导致员工当年内未享受该假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2) 五四青年节:

  针对年龄为18-28周岁的员工,放假0.5,如逢六、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不补;

  3) 三八妇女节

  针对公司的全体女性员工,放假0.5, 如逢六、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不补。

  4.2年假

  1) 定义: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 期限:

  1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 5

  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 10

  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5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Ø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Ø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Ø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Ø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事假

  1) 任何员工请事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 员工在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其工资;但在有未休年假的前提下经直接主管批准后可用当年带薪假期充抵;超过年假部分的事假,公司按规定扣除当日工资;

  3) 事假申请的最小单位是0.5(4小时);

  4) 凡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备注:中劳薪字[1959]07号 规定事假不享受工资。)

  4.4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医疗期规定: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Ø 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Ø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Ø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Ø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Ø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Ø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Ø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Ø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Ø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Ø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期内根据工龄按照以下比例计发员工在六个月以内医疗期的工资:

Ø 工龄不满两年的计发60%


;

  Ø 已满两年不满四年的计发70%;

  Ø 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计发80%;

  Ø 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计发90%;

  Ø 已满八年及以上的计发100%;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Ø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Ø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Ø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备注:此处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

  4.5婚假

  1) 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 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1-3天法定婚假外,延长10天晚婚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 婚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原则上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性休完者,最多分两次使用,余则不再补假。

  (备注:1、婚假及丧假《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对于期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19596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在请婚丧假3天内,工资照发;2、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15天婚假(3天法定婚假))

  4.6产假

  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规定:

  1) 产前检查假:女员工怀孕后,可遵医嘱定期产检,每次半天。初次请休产前检查假时,须提供医院检查证明。

  2) 女员工分娩:

  Ø 分娩假为98个日历天,包括产前15天与产后83(可根据实际情况前后调整);(20124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Ø 晚育(年满24周岁)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个日历天;男员工可享受10天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Ø 如遇难产或剖腹产,可增加15天。

  Ø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增加15天。

  Ø 产假为一次性休假,按日历天计算.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补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3) 已婚女员工实行节育手术或流产后,可凭医院证明及处方按国家规定申请带薪计划生育假;

  4) 女员工在病休期间生育的,产假期间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5) 哺乳假

  前提: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计划内生育)

  时间: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为每天一小时,但不能累积存

  休)直至婴儿一周岁。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名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若哺乳期满时值盛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1-2个月。婴儿身体

  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酌情延长。

  4.7工伤假

  工伤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 工伤假须经过当地相关劳动机构认定并出具工伤证明;

  2) 工伤在申报过程中或在未得到相关劳动机构认定前,休假待遇参照病假标准执行,待工伤正式被认定后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待遇差额;

  3) 工伤假期的长短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员工在工伤假后经医院证明可以重新上岗而不返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4.8丧假

  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予带薪丧假1-3;

  2) 丧假以工作日计算,应提前获得直接主管书面批准;

  3) 外地奔丧视路程远近,员工可额外享受适当的路程假;

  4) 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为全薪;

  5) 超出规定期限的假期,按事假计算且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9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所有制企业可以自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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