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祥律师

李祖祥

律师
服务地区:-

擅长: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望权?

来源:李祖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5
人浏览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15日,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横县的尹某(女)与黄某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黄某浩由黄某抚养,尹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儿子。但离婚至今,黄某一直拒绝让尹某探望儿子。2014年5月,尹某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尹某每月可以探望黄某浩四次。同年7月,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尹某从本案判决生效次月起每个月有探望黄某浩四次的权利,尹某行使探望权时,黄某应予以协助。该判决已生效。2014年10月13日,尹某向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黄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依法予以受理。


        目前该案正在执行当中。


        【法官后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仍享有对子女的亲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由李祖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祖祥律师咨询。
李祖祥律师
李祖祥律师
帮助过 993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西昌路汇都首誉1幢13楼(省司法厅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祖祥
  • 执业律所:重庆恒泽(昆明)律师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7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
  • 地  址:
    昆明市西昌路汇都首誉1幢13楼(省司法厅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