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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多次逾期还款,金融机构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效力如何?

来源:李祖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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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融借款案件中,如借款人多次逾期还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但至起诉或开庭时已归还,或只有少量欠款尚未归还但表示愿意及时还款履行合同,金融机构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比例较大,或认为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就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请,或认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只要借款人还款,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要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绝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对方当事人未予主张,法庭亦应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查明合同有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那种认为只要合同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或者解除权的条件,法庭就应当无条件支持当事人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请求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所谓提前到期条款,又称为加速到期条款。是融资租赁合同常用的一种惩罚性安排,近来也被用于按揭贷款合同。按照该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要一两期租金未按时支付,即视为该合同其余各期租金全部到期,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加速到期条款的实质是,以剥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全部期限利益,作为对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约行为的惩罚。所谓解除权条件,属于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该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即使对方当事人未予主张,法庭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负有审查职责。经法庭审查查明,如果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解除权的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还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解除权的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还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下面谈法庭如何进行审查。

  对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法庭应当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审查原告行使加速到期权,所剥夺被告(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的期限利益,与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应当认为原告行使加速到期的请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应当认定关于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有效,判决支持原告加速到期的请求。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轻微,例如虽有多次迟延,但经催告后已经支付,或者如问题中所述,虽有多次逾期还款,但到起诉时或者法庭开庭时已经付清全部逾期金额,则应当认定原告行使加速到期权,不具有合理性。这种情形,如果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则法庭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加速到期条款无效,并驳回原告行使加速到期的请求;如果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则法庭应当适用合同法第6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认定加速到期条款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行使加速到期的请求。

  对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法庭应当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审查原告解除合同,所剥夺被告(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的履行利益,与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严重,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应当认为原告解除合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应当认定关于解除权条件的约定有效,并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虽有违约行为,但违约情节轻微,例如虽有多次迟延,但经催告后已经支付,或者如问题中所述,虽有多次逾期还款,但到起诉时或者法庭开庭时已经付清全部逾期金额,则应当认定原告解除合同,不具有合理性。这种情形,如果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法庭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关于解除权条件的约定无效。如果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则应依据合同法第6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认定该解除权条件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

  

在金融借款案件中,如借款人多次逾期还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但至起诉或开庭时已归还,或只有少量欠款尚未归还但表示愿意及时还款履行合同,金融机构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比例较大,或认为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就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请,或认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只要借款人还款,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要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绝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对方当事人未予主张,法庭亦应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查明合同有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那种认为只要合同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或者解除权的条件,法庭就应当无条件支持当事人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请求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所谓提前到期条款,又称为加速到期条款。是融资租赁合同常用的一种惩罚性安排,近来也被用于按揭贷款合同。按照该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要一两期租金未按时支付,即视为该合同其余各期租金全部到期,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加速到期条款的实质是,以剥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全部期限利益,作为对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约行为的惩罚。所谓解除权条件,属于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该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即使对方当事人未予主张,法庭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负有审查职责。经法庭审查查明,如果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解除权的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还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解除权的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还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下面谈法庭如何进行审查。

  对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法庭应当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审查原告行使加速到期权,所剥夺被告(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的期限利益,与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应当认为原告行使加速到期的请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应当认定关于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有效,判决支持原告加速到期的请求。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轻微,例如虽有多次迟延,但经催告后已经支付,或者如问题中所述,虽有多次逾期还款,但到起诉时或者法庭开庭时已经付清全部逾期金额,则应当认定原告行使加速到期权,不具有合理性。这种情形,如果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则法庭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加速到期条款无效,并驳回原告行使加速到期的请求;如果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则法庭应当适用合同法第6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认定加速到期条款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行使加速到期的请求。

  对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法庭应当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审查原告解除合同,所剥夺被告(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的履行利益,与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还款)的违约行为严重,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应当认为原告解除合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应当认定关于解除权条件的约定有效,并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被告(对方当事人)虽有违约行为,但违约情节轻微,例如虽有多次迟延,但经催告后已经支付,或者如问题中所述,虽有多次逾期还款,但到起诉时或者法庭开庭时已经付清全部逾期金额,则应当认定原告解除合同,不具有合理性。这种情形,如果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法庭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关于解除权条件的约定无效。如果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则应依据合同法第6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认定该解除权条件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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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祖祥
  • 执业律所:重庆恒泽(昆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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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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