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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是借贷关系?

来源:李祖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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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银行存款(转款)凭条,再无其他证据,被告承认曾经收到该款,但否认是借款,主张系原告向其还款(有的称系其他业务往来款),被告对其辩称也无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
 意见分歧
    1.有的认为原告证据不足,转款凭证只能证明有过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债权债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2.有的认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收到款项的事由,被告辩称证据不足,应当支持原告请求;

    3.也有的认为被告不能证明收到款项的正当事由,应当以不当得利判决被告返还款。

解答

    解决这个问题,要采用“证据内容推定”方法。什么叫“证据内容推定”呢?例如,案件审理中,原告提起清偿债务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被告一方常常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抗辩理由,原告则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这种情形,法庭要求原告就存在中断事由举证,原告提出的证据是邮局出具的发信或者发电报凭据,以证明原告于发信(发报)凭据记载日期向被告发出履行催告。该发信或发报凭据当然是合法的、真实的书面证据,但这类证据与产权证、合同书、公证书等书证不同。产权证、合同书、公证书这类书证,法官可以直接判断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因为证据的内容就写在书面证据上。邮局出具的发信和发报凭据这类证据,证据的内容写在信函和电报纸上,作为证据的凭据上只记载原告某年某月某日发过一封挂号信或者一封电报,因此法官不能从该凭据直接判断信函或电报的内容,是履行催告,或者不是履行催告。
  这种情形,法官应当采取从证据推定其内容的方法,即从发信凭据或发报凭据推定挂号信或电报的内容是履行合同的催告,同时允许被告提出反证证明不是履行催告。假设被告提出了该信函或电报纸原件作为反证,证明该信函或电报的内容不是履行催告,例如是要求签订另外一个合同的要约,这就推翻了该推定;假设被告只是主张该信函或电报内容不是履行催告而未能举出证据,他不拿出该信函或电报纸原件,则法庭应按照推定的内容认定事实: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向被告发出催告履行的信函或电报。这就是从证据推定其内容的证据判断方法。
  按照问题,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银行转款凭条,被告承认曾经收到该笔款项,但否认是向原告借款,主张是原告向其还款或者主张是其他业务往来款(例如预付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必有其基础关系(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究竟是借款或者是货款,将银行转款凭条与借款合同书、买卖合同书一对照就可以认定。但社会生活中订立口头合同(口头借款合同、口头买卖合同)很常见,且合同法第10条明文规定口头合同有效。原告根据口头借款合同从银行向被告转款,手头唯一的证据就是转款凭条,他拿不出借款合同书。现在原告以转款凭条作为证据,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承认收到这笔款项,但抗辩说是原告向其还款或者是其他业务往来,这种情形,法庭不能以转款凭条只是证明转款而未能证明被告借款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而应当采用从证据推定内容的方法,推定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同时责令被告就自己的抗辩主张(是原告向被告还款或者其他业务往来)举证。
  如果被告举证证明的确是原告向被告还款或者是其他业务往来款,法庭即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此前关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推定即被推翻,法庭应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明是原告向其还款或者是其他业务往来的证据,法庭即应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并按照推定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
  银行出具的转款(汇款)凭条,与邮局出具的发信或者发报凭条性质相同,法庭从这类书面证据,不能直接判断证据的内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决不能轻率地否定其证明力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法庭应当采用从证据推定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方法。现在的裁判实务中,有的法官不懂得或者不善于采用这种推定方法,而是在原告提出银行转款(汇款)凭条,甚至被告也已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之后,仍然要求原告进一步证明该笔款项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不能证明,即以原告请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这样的判决当然是错误的。
  以上讲的从证据推定内容的方法,是在不能直接判断书面证据内容的情形,法庭认定事实的方法,法律根据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存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提出银行转款(汇款)凭条作为证据之后,他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虽然未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这时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承认(是自己向原告借款);二是被告否认(抗辩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在被告承认的情形,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承认,认定本案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在被告否认(抗辩)的情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为他否认自己向原告借款的主张举证。如果被告举出证据(书证或人证)证明了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就否定了转款(汇款)凭条的证明力;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应根据原告提出的转款(汇款)凭条认定本案事实。这种情形,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是两个,一是原告提出的证据(转款凭条),二是被告(主张抗辩)的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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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祖祥
  • 执业律所:重庆恒泽(昆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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