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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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来源:柳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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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其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即“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回放】

吴某10人省某村村民,19964月份吴某所在村调整土地时,村内大部分村民以农业赋税和各项费用较重为由都不愿意承包土地,于是吴某等10人便分别承包了本村农田100亩,承包期限均为30年,其与村委会签有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6月份,大部分村民提出国家已经免除了农民的各项税费,现在又想重新承包土地。于是便向村委会提出欲收回吴某等人所承包的土地,然后再在村民之间重新进行分配。村委会将此事上报镇人民政府,在得到镇政府的批准后多次找到吴某等人协商收回土地的相关事宜,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村委会欲强行收回土地,吴某等人无奈之下只好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对此却是迟迟不予立案。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个几个相关的法律问题,即农村土地使用权及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农村土地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调整以及发包方在本案中所负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承包方式。

在阐述本案法律关系之前有必要先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方式做一下简单的介绍,因为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基础。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可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拥有三种形式,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现实中,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其比例大致占到90%-95%乃至更高。由于目前很多农村已不再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机构,所以原本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职权全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来代为行使。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问题。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限根据承包土地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规定。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三、关于承包期内农村土地进行重新调整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该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通过该条规定并结合实际,一般可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国家要求应从严掌握,避免对承包地的随意调整。

可用于适当调整的土地有四种:需要注意的是,在承包方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新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四种类型的土地的,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地进行适当调整。

土地调整是也不是任意而为的,法律在调证的程序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只有在实质上确有调整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之必要,且在程序上符合法律之规定,才可以对农村的土地进行有效调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四、村委会在本案中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回归到本案,通过上边的分析不难看出本案吴某所在村的土地在实质上不存在上面几种可以进行重新调整的情形,村委会不能强制收回吴某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在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即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土地时除了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外,还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那么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本案中村委会以大部分村民同意收回吴某等人所承包的土地为由强行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显然违法。吴某等人可以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永益物权纠纷)或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为由求所在村委会立即停止对其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或者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吴某等人继续承包,给吴某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即便是不受理也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以便吴某等村民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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