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长勇律师

黄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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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为什么不想当法定代表人

来源:黄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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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能否成长壮大,与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领导、管理息息相关,法定代表人拥有较大的管理权限,但也承担相应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人因各种原因想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却发现困难重重。

提示:本文内容仅指“自愿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想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形,不包含“被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该类情形的处理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2019〕128号)。

一、为什么不想当法定代表人

不想当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回答有:

1. 当初朋友开公司,只是借我的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我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也不从公司领取报酬,讲难听了我就是个傀儡。后来听说当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很多义务,甚至有各种法律风险,公司将来经营出问题我也要承担责任。

2. 我原先是公司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来股权全部转让了,我不再是公司股东我也不从公司领取报酬,我不想当法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架空,有名无权。

4. 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我也不从公司领取报酬。

5. 我受朋友之托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我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后来听说该公司在违法经营,我想免除自身责任。

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带来法律风险,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笔者甚至碰到过无实权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违法经营而被苛以刑事责任的,而因企业债务不能按时履行导致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就更是不胜枚举。

二、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依据、流程

法定代表人是不是简单的向企业吼一嗓子“我不干了!”就可以甩手走人呢?还真不是这么来去自由。法定代表人是对外公示的,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向登记机关报送的材料中均有显示,且公司股票、债券中也会有显示。要涤除这一身份有相应的流程。

(一)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法律流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以下简称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直接设立执行董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想要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 要卸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职务。

2. 必须要有新的人员担任上述职务。

3. 公司要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上述决议或决定可以是召开股东会的形式作出决议;亦可以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方式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 由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务中遇到的困境及法院的三种态度与观点

如果公司顺利运营且其它股东完全愿意配合原法定代表人走完上述四个流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实属易事,且前三个步骤完全可以缩减为一步。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公司或其它股东完全不理会法定代表人的卸任请求、变更登记请求的情形,致使工商登记与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岿然不动。为了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最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职务卸任的事实并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

对此,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种态度与观点。

第一种观点:法定代表人如果与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亦未履行法定代表人之责的情况下,现有法定代表人明确作出不愿意继续担任相关职务的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现有法定代表人有履行继续担任相关职务的义务。依照民法自愿原则,公司应就此及时作出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参考判决书:(2017)粤0391民初2954号、(2018)粤03民终19070号】

第二种观点: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相应职务,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法定代表人作为作为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且自公司收到法定代表人解除职务委托的意思表示之日即行解除。因此,在相应职务解除的情况下,继续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缺乏依据,公司应当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当然,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人选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其应当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应手续。【参考判决书:(2018)沪0101民初11262号、(2018)鄂0104民初5680号、】

第三种观点:司法介入公司自治应遵循审慎原则,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在现任法定代表人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关于确认卸任相关职务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主张,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由公司自行解决,法院不予支持。【参考判决书:(2018)京02民终6292号、(2019)苏04民终3419号】

笔者认为,在“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与公司或其它股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且明确提出卸任相关职务的意思表示,而公司依然予以推诿、不作为”的情况下,原告提出涤除自己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求合理且正当,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司法介入并不违反审慎原则。理由如下:

1. 原告明确表示不担任相关职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却以消极推诿、不作为的态度应对,有违诚实信用。此时司法不介入会导致双方陷入僵局,且该僵局并不利于企业的持续正常运转。

2. 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实际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表达公司意志,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有违公平且造成权责不一致。(如:因公司未履行相关裁决而使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个人投资和行为均受到限制)。

3.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有权在相关职务任期届满后选择继续担任或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4. 在原告用尽公司内部规则的情况下,公司或公司股东故意阻挠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阻挠或不回应法定代表人卸任、变更事宜,该过错不在原告。如果司法不介入则在客观上变相强迫原告继续履职,违反公平、正义、自愿原则。而且有可能纵容部分公司或股东希望利用影子法人逃避法律责任、找人背黑锅的情况。

四、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1. 不要随意接受委托担任与自身无实质关联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意味着权,更意味着责任。

2. 如果自愿担任法定代表人亦可提前设置好退出机制。如:现有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相应职务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XXX将自动接替现任法定代表人之职务,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均在文件或协议上面签字。

3. 通过友好方式无法与公司或其它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陷入僵局之前,建议通过有据可查的方式(可以是EMS邮件电子邮箱公证送达等方式)递交相关辞呈、解除函、律师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对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作出相关决议的函件。

4. 无法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由专业人士草拟相关材料,并向支持自己的股东搜集更多的亲笔签名,将来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5. 诉讼有风险,部分法院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纯属企业内部事务,法院不予介入。

综上,担任法定代表人易,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难。希望小文可以给您一些小启示,谨慎对待法定代表人的担任问题。

作者:胡亚琴 律师,二级合伙人,民商事诉讼一部,商事合规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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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长勇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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