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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来源:黄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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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孙思嘉 北京元都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于夫妻债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实践中是否可以直接在执行过程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意见却并不一致。主要意见有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在执行案件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债务,除几种特殊情形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直接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减轻诉累,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虽然法律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是应当坚持“审执分离”的原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属于执行案件的审理范围,这属于实体问题,应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审理确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上述意见各有道理,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有差异。但就北京市而言,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不可以直接在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明确在《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黄长勇 主任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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