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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证明的法律问题

来源:黄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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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证明的法律问题

黄长勇 北京元都律师

关于离职证明,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规定中并不包括离职原因或对劳动者个人的评价,那么,如果员工因严重违纪被开除或离职时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单位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员工严重违纪”或“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吗?

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离职证明中“只能写明规定的内容”,还是“至少应写明规定的内容,其他内容也可以据实写明”,实务中仍存在争议。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定来看,仅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并未明确禁止不能写明哪些内容。从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来看,应当认为该条文仅规定了离职证明中的必备内容,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写明其他内容。

从实践操作来看,离职证明主要是劳动者为入职新单位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用人单位为了解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同时避免招用与前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前一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开具的离职证明中写明“员工严重违纪”或“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基本也不会考虑让该劳动者入职。这样来看,离职证明中写明“严重违纪”或“存在劳动争议”确实对劳动者重新就业造成了一定障碍,那是否涉及侵犯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呢?

从上述看出,如果相关内容属实,或劳动者并未举证证明相关内容不属实,那么用人单位据实写明只是陈述事实,并未侵犯劳动者的任何权利。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所写明的内容是编造的,那么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也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应重新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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