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浩律师

王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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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涉外纠纷

特许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

来源:王伟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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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肯德基、星巴克、喜茶,相信大家对这四家公司可谓相当熟悉,这四家公司生意模式上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采取了直营和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布点。其实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我国出现,自2000年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特许经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最具发展前景的商业模式之一。




特许经营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特许经营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在该模式运行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被特许人往往把盈利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当收益不如预期,甚至亏损时,往往就会利用特许经营合同中履行的一些瑕疵问题要求解除合同,索回加盟的费用,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此借机转嫁损失于特许人,扩大了特许人的经营风险,显失公平。而由于特许经营模式是以特许经营合同来维系和固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防范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真实案例


2016年刘某想加盟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是便到其公司考察加盟事宜,期间A公司向刘某提供了投资分析表、投资回报分析表、回报评估分析。2017年4月2日双方签订了《加盟合同》,刘某依约支付了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同时花了近500万元用于支付了店面租金、设备采购、店面装修等。然而在2017年11月19日,刘某却因A公司存在未尽特许经营信息的披露义务,隐瞒与交易有关信息,投资分析、回报分析、调研报告与事实不符,未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且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严重违约情形,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A公司解除《加盟合同》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0万元。


未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繁杂,是否当然导致合同的解除仍需要考量《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立法精神。A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6月17日,向原告发送了特许经营相关资料,并派23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支持,长春店开业经营取得较好效果,A公司并未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或者造成根本性影响。《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对“两店一年”的规定,是管理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主要为了降低投资风险,需要考量特许人的实际经营能力,A公司拥有两家直营店,签订合同时虽实际仅经营11个月,但A隆府餐厅在消费者内已经具有较高的商誉,并不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特许经营合同无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同样《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的备案义务,与前述“两年一店”相同,该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并且A公司于2018年3月通过了备案,备案瑕疵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刘某就A公司违反上述行政性法定义务而请求判令解除加盟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所以被特许人能否以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来判断。特许经营合同是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而不能将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唯一或者根本目的,不能让“信息披露义务”和“冷静期条款”成为被特许人转嫁商业风险的“挡箭牌”而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将不利于特许经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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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浩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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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伟浩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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