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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石油交易所现货原油亏损80万元,起诉交易所获赔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量:0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叶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上海市XX区天山路XX弄5号XX室

代理人电话:021-xx

被 告:北京XX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XX路1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北京XX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全部交易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由被告会员单位人员介绍,向原告推荐原油交易,夸大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并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稳赚不赔。2015年1月21日,原告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会员单位就为原告代开设了北京XX交易所交易账户:BZ01100XXX 。原告随后入金并进行了原油交易。在原告发生亏损后,被告会员单位人员诱导其加金,称有专业理财老师喊单下,定能帮助原告回本。为了挽回亏损,原告一直不断加金,陆续入金达1200000元,出金400000元,原告共计损失了800000元。2016年,被告关闭了交易系统,原告目前已无法登陆交易账户。

2017年,原告了解此类交易相关政策文件,才知道被告经营的原油系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但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同时,结合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软件的交易特征,原告认为其在被告交易系统的交易并不是真正的现货交易,实质上是标准化合约交易,依法应全部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的资金。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律师评析

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在现有的原油交易中,多数平台涉嫌非法经营,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投资者的亏损属非正常交易亏损。而这些平台往往具有如下特征:1、诱导开户,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加金。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保证赚钱。2、违规为客户进行实盘指导,反向喊单。3、经营特征符合“T+0,双向交易,集中竞价,高杠杆,连续竞价,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模式。4、宣传称称“三方托管”纯粹欺蒙客户。

在遇到这样的投资平台时,投资者必须要慎重,这样的平台更可能是非法的平台。投资者如果亏损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起诉,并可以通过法院、工商局、公安等部门申请证监会认定是否属于期货性质。如果一旦认定平台的交易性质是带有期货性质的,则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亏损的钱有望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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