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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上海,不是上海人,能否在上海离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量:0

户口不在上海,不是上海人,能否在上海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上海工作的非上海户口人员如果要协议离婚,要到一方户口所有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会对双方带来极大的不便,除开来往的路费不说,回内地办手续就必须要放下现在的工作,向单位请假,因此很难双方同时找到几天的时间回去办理手续,结果造成久拖不决,对双方也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实际上,非上海户口的人员要在上海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不是不可能的。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到法院通过速裁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要的时间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时间差不多,诉讼费与手续费相差也不多。而且,还省去了回内地办理的来回的路费、耽误的工资收入损失,因此,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确实是一种快捷方便的方法。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上海买房或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均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建议聘请律师操作。


  不少人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如果闹到法院就意味着撕破了面子,实际上这种想法不完全正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着重进行调解,往往对于夫妻双方自己不能达成协议的事项,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往往能和平分手。另外,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也只是离婚的一种方式,象上面所述的速裁离婚,实际上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协议离婚差不多,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可直接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实际上也是协议离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存在撕破面子的问题。


  当然,无论在选择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回内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首先的条件就是双方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协议的起草始终是最重要的环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辖规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从本条文可以看出两点内容:

其一,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首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条明确指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其二,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且经常居住地和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五条明确指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都要到被告所在地的说法是不够准确的。如果被告户口不在上海,虽为外地人(即户口在外地),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即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在上海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原告即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只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离婚案件还规定了一系列特殊地域管辖规则,见附件法律条文。 


附:非上海户口人员在上海离婚的法律根据


  如果诉讼到法院,实际上是哪个法院对你离婚一案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你可以到对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经常更换住址,你应向你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外,如果你找不到对方现居住的地方,你还可依法向你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上海买房或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均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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