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替身办离婚
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结婚多年,膝下无子,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李华心生一计,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让自己的同事冒名顶替妻子进行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韩梅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韩梅,电话无人接听。经过沟通,李华又提供了韩梅的“另一联系电话”。书记员拨打该电话后,联系到一名女子,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韩梅”,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
之后,书记员多次联系“韩梅”,询问其调解意见和其他情况,均被她以具体意见开庭时再说回绝。开庭当日,“韩梅”迟迟未到,书记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回复:快到了。十分钟过去后,书记员再次致电,发现电话已被“韩梅”拉黑,法官在等待“韩梅”二十分钟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李华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因韩梅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梅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李华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的。
书记员当场拨打了“韩梅”的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书记员随即拨通了李华的电话,询问其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他先称这个号码就是由韩梅使用,后又称这个号码不知道是谁在使用。在书记员的多次警示下,李华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王美(化名)使用。
李华为达到其离婚目的,在法院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提供韩梅的虚假送达信息,并串通他人冒充韩梅作为被告,接收开庭信息等,导致本案错误送达并缺席开庭审理。该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程序,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李华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针对案件代理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不严的情况,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不可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当诚信维权,不得实施向委托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把关,谨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