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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订金不可超过房屋总价20%

来源:陈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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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是50万元,为了防止各方违约,定金约定为18万元,同时约定如卖方不卖则双倍返还买方定金,买方不买自愿由卖方没收所付定金。合同签订后买方如约支付卖方定金18万元,履约过程中业主毁约不卖,此时买方可否根据合同约定追回双倍定金36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该规定,超过20%部分的定金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就上述案例来说,房价为50万元,定金不能超过10万元,所以即使卖方违约不卖也无需返还买方36万元,而只需按10万元定金的双倍返还20万元,
      律师提醒:买方多支付定金固然可以增加卖方的违约压力,但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方面,超过20%的定金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起不到任何担保作用;另一方面,一旦买卖过程中出现房屋被卖方债权人查封等情况导致无法成交,买方有可能难以收回已付的大量定金。建议打算买房的网友在支付定金的时候算一算,定金数额不要支付超过房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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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莉
  • 执业律所: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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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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