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他父母的原因,我可以离婚吗
来源:黄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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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王XX与李XX2010年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5月结婚,2010年12月份女儿李A出生。婚后,两人与李XX的父母一起生活,据王XX所说,女儿出生前,大家还算和睦,但是,女儿出生后,王XX与李XX父母经常因为孩子的事情而发生矛盾,当吵架时,李XX总是站在其父母一般,渐渐的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王XX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律分析:就目前的情况看,王XX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李XX不愿离婚的话,法院应该不会支持王XX的诉讼主张。因为双方感情还没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显然,本案中是由于家庭中的其他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一直都还好,在庭审时,双方也认同了这种说法。最后,法院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后,原告撤回了诉讼。
感想:父母痛爱孩子是天性,但是,父母更应该给孩子更多的空间;情感需要呵护,更需要包容与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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