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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能否增加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量:0

       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能否增加?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关于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双方都要明确约定清楚,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一方离婚后又提出变更抚养权或抚养费的情况,其中就有因孩子的教育费用请求支付的,如因一方把孩子送到学费较高的私立学校就读而产生了高额的教育费用,另一方又不愿意承担。对此,双方产生争议,要求支付的一方往往会咨询律师或起诉到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小王与小李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下一女,201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小王所有,父亲小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承担。几年后孩子读书,母亲小王选择了私立学校,每年需要缴纳6万余元的教育费用,遂与小李协商,要求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用,小李得知后表示反对,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对于小李应承担的教育费用,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法、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等当地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常规教育费用及相关支出。

      而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1、父母有给付能力的;2、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4、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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